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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慈善總會章程

    2021-09-30 15:30

    來源:本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重慶市慈善總會(英文譯名:Chongqing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CQCF)。

    第二條  重慶市慈善總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依法自愿結成的全市性、非營利性、聯合性、具有慈善組織屬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慈善法等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慈善為民、依法行善,聚焦鄉村振興、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廣泛開展各類慈善公益活動和志愿服務,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慈善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和諧進步。

    第四條  本會的目標:推進我市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全力助推全市鄉村振興、扶弱濟困;將市慈善總會建設成為全市實力最強、口碑最好、群眾最放心,在全國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省級慈善組織。

    第五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活動主要地域為重慶市。本會住所:重慶市江北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主要業務范圍:

    (一)籌募款物。依法開展籌募和接收捐贈,設立、籌募、管理慈善項目(基金)。

    (二)網絡募捐。在民政部門備案后,依法在互聯網募捐平臺上發起慈善項目,開展募捐、救助。

    (三)賑災救助。開展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募捐、救助。

    (四)慈善救助。開展扶弱濟困、安老扶孤、助殘助醫、助學支教、優撫等募捐、救助。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公共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慈善公益事業。

    (六)慈善信托。依法開展慈善信托助推慈善公益事業的活動。

    (七)交流合作。依法與國內外及港澳臺地區慈善公益機構交流、合作慈善項目;通過引領、示范、指導等方式與本會單位會員交流合作。

    (八)慈善宣傳。弘揚慈善理念、傳播慈善文化、宣傳慈善典型、總結慈善經驗、開展慈善研究、表彰獎勵先進。

    (九)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隊伍,開展慈善志愿服務活動。

    (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行使在本會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義務。

    第九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

         (三)愿意履行會員義務,對慈善事業有貢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單位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

         (二)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五)其他不符合會員條件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會員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或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其中會費標準須經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須經到會會員的無記名投票過半數表決通過;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并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與會員大會屆期相同。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心慈善公益事業;

    (二)有一定社會影響力;

         (三)愿意為本會發展承擔各項義務;

        (四)對慈善事業發展有一定貢獻。

     第二十一條  理事分為個人理事和單位理事。單位理事的代表應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如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一并調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決定榮譽職務(榮譽副會長、顧問等)的設立與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年度監事報告;

    (六)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并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七)決定本會職工薪酬事項;

         (八)制定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應當由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2。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可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經會長、1/3以上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常務理事3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可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

    經會長或者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含非駐會副會長)、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熱心慈善事業,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領導能力;

    (三)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屆期一致,可連選連任。駐會副會長須參與日常管理工作。秘書長應為專職。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張龍波擔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四)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

        (三)提名辦事機構負責人及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批準;

      (四)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批準;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主持,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處理一般性事項、突發性事項,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交重大決定事項;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六)研究其他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會長辦公會履行項目評審職責,會長辦公會成員為本會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

    本會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會長辦公會。

    第三十五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均應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代表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來源于民主黨派、審計專業機構、大型捐贈企業、媒體等方面的代表。監事任期與理事會屆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監事會由7-9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并對決議事項提出咨詢或建議;

       (二)審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提案;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執行情況;

    (四)向上級黨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五)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財產、項目的管理使用和信息公開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主要來源:

    (一)依法開展募捐的收入;

    (二)單位會員會費;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贈;

    (四)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的收入;

    (五)依法投資理財的收益和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個人會員無須繳納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條 捐贈財產的使用:

    (一)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

    (二)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意向和方式的,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必要時,本會可與捐贈人協商確定捐贈用途;

    (三)接受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難于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經商捐贈者同意后,本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后,全部用于捐贈目的。

    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開展慈善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建立健全項目(基金)的立項、評審、執行、公開、控制、督導、反饋、存檔等制度,產生的評審、督導等費用從本會項目成本中支出。實施超過500萬元的重大項目(基金)及非定向項目,應當通過會長辦公會研究。

    第四十七條  本會可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意向、方式、數額。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資產管理嚴格按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接受監督。

    本會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會員、監事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捐贈人、資助人對捐贈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本會資產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截留,也不得分配。未經會員大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向他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會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文件為本會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條 本會職工薪酬制度嚴格遵守《民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民發〔2016〕101號)等相關政策法規,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返聘退休人員列支必要工作經費,嚴格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和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會制定和執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本會業務及會計年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每年度的財務情況以及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清算等事宜,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在重慶市民政局指定的信息平臺按要求填報上一年度工作報告,自覺接受年度檢查。

    本會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重慶市民政局提供的統一信息平臺和自有媒體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本會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和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慈善信托有關情況等,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要求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五十五條  本會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五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本會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本會支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開展,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慈善公益活動;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并;

       (四)其他情況需要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六十一條 本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十二條  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同的相關事業,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于2021年9月28日經重慶市慈善總會第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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